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A. 3%以内(含3%)
B. B.3%以内(不含3%)
C. C.4%以内(含4%)
D. D.4%以内(不含4%)
A. 3%以内(含3%)
B. B.3%以内(不含3%)
C. C.4%以内(含4%)
D. D.4%以内(不含4%)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A.20%
B.30%
C.35%
D.40%
A.一倍
B.两倍
C.三倍
D.四倍
A.一审和二审阶段
B.三审和终审阶段
C.一审、二审和终审阶段
D.终审阶段
A.10%
B.20%
C.30%
D.40%
A.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B.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C.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D.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E.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舍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A.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B.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D.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A.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B.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C.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D.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B.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前期物业管理章节(恒大内部范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时也是合同的附件部分。所以业主实际上也已经签订过合同,同意物业服务,并履行缴纳义务
D.无需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对于欠缴物业费业主停止一些服务,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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