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简要回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中山大学2010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简答题,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 (2)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简答题,北交2007年研)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与损害赔偿的范围。(简答题,北交2005年研)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包括()。
A.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C.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D.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下列不属于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
A.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B.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C.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人行使
D.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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