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的妻子在乙
A.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张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开设的私营企业,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还给甲商场
A.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张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开设的私营企业,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还给甲商场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
C.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
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
A、时效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而时效中止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
B、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而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
C、诉讼时效中止的,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D、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A、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B、在连带债权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
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D、已经经过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断事由消除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A、除斥期间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
B、除斥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
C、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D、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A、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D、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该损害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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