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相关规定,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A.登记有效期满1年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B. 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C.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D. 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E.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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