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甲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系乙非法生产。经药品检验所检查,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而“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中未检出该成份。对本事件的处理,正确的有()
A.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按假药论处
B.对乙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C.对甲和乙同时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药厂对其生产的所有“糖脂宁胶囊”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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