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于2008年12月7日将税务登记证借与朋友使用,被人举报。县地税局对上述情况
(1) 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 如果本案申请人是李某,本案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 县政府对此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4) 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 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6) 请你来判断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