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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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甲公司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
A.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B.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管理人经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管理人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该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A.可由管理人行使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职权
B.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C.管理人可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D.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经申请和批准,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A.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
D.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A.裁定
B.决定受理
C.通知受理
D.判决
A.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成合议庭
B.人民法院应当对预重整预案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C.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预重整申请的,应当制作同意预重整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
D.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预重整申请的,应通过全国破产企业案件重整信息网及时予以公告
A.管理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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