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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Dume2020
发布时间:2022-06-17
[判断题]
我国《海商法》第75条至77条规定明确了提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有两种:一种为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即允许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另一种为最终证据,即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在承运人和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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