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开证银行所负责任,信用证可分为()。
A. 不可撤销信用证
B. 可撤销信用证
C. 光票信用证
D. 跟单信用证
UCP600第38条d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则可以一次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部分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可再继续转让给下一个受益人,即多次转让(Multiple Transfer),第二受益人如果将转让证再转回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多次转让,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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