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确定了中标人,并在2012年3月8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3月12日中标人收到
A.2012年3月31日
B.2012年4月7日
C.2012年4月11日
D.2012年4月1日
A.2012年3月31日
B.2012年4月7日
C.2012年4月11日
D.2012年4月1日
A.A.2012年3月31日
B.B.2012年4月7日
C.C.2012年4月11日
D.D.2013年4月1日
A.2010年3月31日
B.2010年4月7日
C.2010年4月11日
D.2011年4月1日
2012年5月15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2年6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 日~8月31日。
2012年9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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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8年3月15日
B.2008年4月1日
C.2008年3月20日
D.2008年4月5日
A.2009年3月15日
B.2009年3月20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9年4月10日
2013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3年1月,甲公司拟与乙公司进行400万元的交易。经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的股份,该交易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了甲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 (2)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抛售2万股。此外,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 (3)2013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4月2日告知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4)2013年7月,甲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张某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定价基准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均价的92%。经查: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曾于2012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 建筑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 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 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12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 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 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2年9月10日,8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12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 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 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台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8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7)B公司于9月10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优先权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否对抗买房人王某?并说明理由。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A.2009年3月31日
B.2009年4月7日
C.2009年4月11日
D.2010年4月1日
A 2008年3月16日
B 2008年3月31日
C 2008年4月7日
D 20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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