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汤姆为甲跨国公司高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根据工作需要,2009年每个月在中国关联公司乙公司工作20天、其余时间在美国总部甲公司工作。其月工资构成如下:在乙公司工作的工资2万美元,其中甲公司支付0.8万美元、乙公司支付1.2万美元;在甲公司工作的月工资为1万美元,其中甲公司支付0.7万美元、乙公司支付0.3万美元;在中国某高校提供1次讲座,收入3000元人民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上述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0.8万美元
B.1.2万美元
C.0.7万美元
D.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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