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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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了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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