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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5年7月1日自母公司(丁公司)取得乙公司80%股权,当日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净资产账面价值](https://img2.soutiyun.com/shangxueba/askcard/2023-03/17/115/20230317110116175.jpg)
甲公司2015年7月1日自母公司(丁公司)取得乙公司80%股权,当日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净资产账面价值
A.2400
B.4600
C.4000
D.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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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00
B.4600
C.4000
D.3000
甲公司20×7年7月1日自母公司(丁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权,当日,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该股权系丁公司于20×5年6月自公开市场购人,丁公司在购入乙公司60%股权时确认了800万元商誉。20×7年7月1日,按丁公司取得该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4800万元。为进行该项交易,甲公司支付有关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
A.1920万元
B.2040万元
C.2880万元
D.3680万元
A.1 920万元
B.2 040万元
C.2 880万元
D.3 680万元
E.中
F.1G.通用H.通用
A.1920万元
B.2040万元
C.2880万元
D.3680万元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3年1月1日,甲公司从本集团外部用银行存款3 500万元购入丁公司8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并能够控制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购买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2014年7月1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所持有的丁公司80%股权,实际支付款项3 000万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8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则2014年7月1日乙公司购入丁公司80%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A.3 744
B.4140
C.3 680
D.4 044
A.2400
B.3108
C.2808
D.2700
A.回购本公司股票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冲减资本公积1000万元
B.乙公司授予甲公司高管的股票期权,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C.2015年末应确认管理费用2000万元
D.2015年末应确认资本公积2000万元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15年1月1日,甲公司从集团外部用银行存款3500万元购入丁公司8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并能够控制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购买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800万元,除一项存货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至2×16年7月1日,丁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销售60%。2×16年7月1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持有的丁公司60%股权,实际支付款项3000万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2×15年1月1日至2×16年7月1日,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8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影响,则2×16年7月1日,乙公司购入丁公司60%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A.2808
B.3108
C.3033
D.4300
A.1920
B.2040
C.2880
D.3680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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