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以下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A.应当组成合议庭
B.全部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C.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D.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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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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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组成合议庭
B.全部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C.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D.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A. 《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B. 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C.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D.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A、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B、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C、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可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D、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部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D、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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