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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embory 发布时间:2022-01-06
[主观题]

最近一段时间,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精,已成为越来越凶的“马路杀手”。酒后驾

驶,说到底是个人违法行为。酒后驾驶之所以依然大量存在,从处罚层面来说,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对酒后驾驶的标准认定不清晰,何为饮酒,何为醉酒等,检测和认定的科学性都还不够;其二,对酒后驾驶,乃至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层面还很不规范,弹性很大,很多人靠关系找找人就能消去违章记录免于处罚,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所以要严打酒后驾驶,首先应该从健全法规和加强执行力两个方面人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时的专项整治行动。另外,处罚只是一个方面,减少酒后驾驶,更应该重视教育、预防层面的工作。南通当地有一项规定:如果你由于合理原因(包括饮酒)不能驾驶,在市区范围之内,你可以请求任意一位交警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交警不得拒绝。与常见的一味处罚相比,这是何其人性化的举措!当然,各个城市情况不同,该办法未必具有普适性。可是,交警不但负责送车,还得自己打车返回,这样的要求放在哪个城市,实施起来不需要很大人力财力?但事实上南通做到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什么方法治理酒后驾驶并不重要,而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从群众出发,以民生为本。反过来说,只要能坚持以民生为本,多一些人性化的创新和智慧,不光酒后驾驶,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又何愁不会上层次、上水平呢? 结合给定材料,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①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卷面整洁; ②字数为800—1000字;③用钢笔或圆珠笔在专用答题纸框架内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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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最近一段时间,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精,已成为越来越凶的“马路杀手”。酒后驾”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甲某(38岁)酒后驾车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系鞋带的妇女郑某与其子李某撞到(李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挂于车下。甲某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而致其死亡。本案中甲某()。

A.构成交通肇事罪,致郑某死亡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

B.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对郑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D.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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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后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早想将其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撞死行人常某。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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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 1.2008年3月31日联大就加强全球道路安全问题召开全体会议,并通过决议,呼吁对道路安全

1.2008年3月31日联大就加强全球道路安全问题召开全体会议,并通过决议,呼吁对道路安全投入更多资源。

据联合国网站报道,阿曼常驻联合国大使福阿德·希奈在代表草案提交国发表的讲话中对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交通意外死伤事故不断增加表示关切。

希奈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增长的差距使情况变得更糟,如果我们不能在中低收入国家加快应对道路交通所造成的大量死亡,我们将在这一问题发生转机并得到控制之前失去成千上万的生命。”

这份由阿曼、萨尔瓦多、中国、南非等53个国家联合发起的决议还强调,各国应执行卫生组织有关安全驾驶建议,并在道路安全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分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据联合国估计,全球每年有120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绝大多数受害者来自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这个数字可能会翻一番。受害最严重的是儿童、行人、骑车人和摩托车驾驶者。减少交通事故风险的主要手段有使用安全带、儿童安全装置和头盔以及禁止酒后驾驶、超速等。

2.面对酒后驾车,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处罚力度,严加治理。

在越南,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驾驶员酒精检测标准,由原来的“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不得超过80毫克”改为“不得超过50毫克/100毫升”,违规者可处300万越南盾罚款。

按照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 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则会吊销驾驶执照109年,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司机的驾驶权。

在加拿大,醉酒驾车伤人致死的最高刑罚原来为入狱14年,致人伤残为入狱6年,但现已分别提升为无期徒刑和10年监禁。此外,为了惩治青少年酒后驾车,2010年,加拿大安大略等省份将推出“青少年醉驾零容忍”制度,21岁以下的司机只要被检验出酒精含量,都将以醉驾论处。

3.中国公安部14日部署,自2009年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说,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刘金国说,治理酒后驾驶,不仅要强化处罚手段,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公安部将启动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修订,提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从严掌握醉酒驾驶的认定尺度;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从法律层面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

据了解,针对酒后驾驶常伴随超速行为的特点,集中整治期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将同时加大对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飙车的,将依法严格查处。

刘金国表示,此次全国性集中整治后,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将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常态化。

4.为进一步提高路网平均车速,降低路口阻塞率,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大连市交警支队自2009年6月1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城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动,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使城市道路交通更加和谐、有序、安全、畅通。目前,市区大规模集中的道桥建设施工,使全市原本有限的道路资源更显得捉襟见肘。加之一些司机因抢行、闯红灯、强行并道、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轻微刮碰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加剧了早已不堪重负的交通拥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通行秩序。在如此复杂的交通形势下,降事故、保平安、保证市民安全畅通出行则成为当前摆在全市交通民警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当下,交通部门希望通过日常严格管理与集中突击整治的有效结合,来改善城市的道路交通状况。据了解,此次整治重点是酒后驾车、静态停车秩序、动态交通秩序、行人、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不按线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机动车无牌无证、故意遮挡、污损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因无证醉酒驾车致4死1伤被判死刑的孙伟铭,2009年7月28日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孙伟铭未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已被电子眼拍到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但显示均未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予以吊销驾驶证,甚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是因超速50%以上被吊销驾驶证的寥寥无几,被依法刑拘的更是鲜有其人。一些人没有意识到机动车驾驶的严肃性和责任性,将违规违章视为家常便饭,一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开车肇事没什么,不过就是找找人,交点钱了事。由此看来,“长期无证高速驾驶未受任何惩处”“违章80次却依然执证驾驶”也都不足为奇。这些带“病”上路的驾驶员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处于莫大的危险之中,极大增加了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据《人民日报》报道,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突飞猛涨,到2009年7月,已达1 78亿辆。2009年7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李刚分析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 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按国际惯例,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仅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就导致18 371人死亡,76 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 502 5亿元。

“微醉状态开车,出事的可能性是没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丁立民,今年2月曾在北京市“酒后驾车司机集中管理教育培训班”上负责主讲,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绝大多数被查到的人都不是第一次酒后驾驶,他们会想‘哎呦,今天倒霉,被逮着了’。查处酒后驾驶成了小概率事件,这说明我们的执法有漏洞。”

丁立民认为,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不是不大,而是执法不够,这是最大问题。“一些地方的管理部门重视不够,把查处酒后驾车仅仅当成了上报的指标来完成。有些人还可以通过关系了解到哪天查,在哪查,这种‘打游击’的查处方式不可能杜绝酒后驾车的现象。”

本次调查显示,63 8%的人认为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和警力不足等情况;61 9%的人认为处罚在操作层面不规范,弹性大;30 2%的人认为对酒后驾驶检测和认定的科学性不够。

7.2008年12月14日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2009年7月23日一审判处其死刑,成为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2009年5月7日晚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3年。

7月29日,重庆綦江县公安局民警荣增鹤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荣增鹤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拘。

8月4日晚,杭州市首条爱心斑马线上,一司机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将一17岁姑娘撞飞了30米远,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路虎撞人案”,肇事者张喜军酒后驾驶路虎吉普车肇事,事故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经检测,张喜军每100毫升血液含有酒精198毫克,远超醉酒驾车标准,张喜军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8月6日晚间,上海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夺命案,一名4岁男孩被撞死,3人受伤。

今年1月至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发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10起,较去年同比上升42 86%,致死35人。交管局分析显示,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和55 56%。

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报,今年1~7月广东全省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共有334起,造成73人死亡,355人受伤。截至到今年7月,广东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饮酒驾车9 573人次,醉酒驾车2 036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7 96%和5 99%。

8.2009年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几乎被挤出,死状惨烈。经化验,他每100毫升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而达80毫克即构成醉酒驾驶。目前,张明宝已经被刑拘。

肇事者对生命的严重藐视,点燃了舆论的怒火,虽然肇事者表示忏悔,并承诺积极赔偿死者,但很多人认为赔偿不足以偿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恶,主张对张明宝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甚至直言将其枪毙。

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当事人不希望发生车祸,或者轻信车祸可以避免,这种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刑法的量刑较轻,一般在三年以下,至多七年。

而据报道,张明宝仅两年内就有80次违章记录,其中超速39起,这还只是他的一辆车子的记录。再加上他体内酒精数倍于醉酒标准,撞人以后拒不停车,直至被逼停。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张明宝的行为与普通酒后肇事有着重大区别,交通肇事的罪名的确相对太轻。

但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指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险方式必须与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当。它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即便像张明宝这么恶劣的醉酒肇事,也不可能像爆炸那么严重,张明宝只是一种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还没有穷凶极恶到想剥夺他人的生命,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

还需要说明,有人建议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按“过失杀人”定罪,这也是一种误解。“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杀人”的重罪,其实并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而且在小区里发生的车祸就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所以说,这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愤极大的肇事者,应加大惩罚力度。

9.据世界卫生组织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的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显示,全球每年有127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其中46%为“弱势道路使用者”,即行人、骑自行车和摩托车的人。

世卫组织在当天发表的新闻公报中说,各国在如何保护汽车驾驶者和乘坐者的安全方面取得进展,但“弱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需求却没有得到满足。

世卫组织呼吁对“弱势道路使用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强调如果能够认真执行一些交通安全干预措施,每年就可以挽救数十万人的生命,如修建人行道、人行横道和摩托车等两轮机动车专用道,提高头盔使用率等。

统计表明,全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90%发生在低收入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的车辆甚至不足全球车辆的半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是非洲和东地中海地区。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指出,许多国家交通法的制定不够完善。目前,全球只有15%的国家制定了全面针对五大类道路安全问题的完善法规。这五大类问题包括城区限速、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限制、摩托车车手和乘客必须佩戴头盔、汽车内所有人必须系安全带,以及汽车内安装儿童座椅等儿童保护设备。

报告预测说,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将达到240万。

10.酒后驾车的问题再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苏州警方也对酒后驾车展开了专项整治行动,如何衡量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开车的当事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喝了酒,但又有汽车要开,有什么方法可以妥善解决?2009年8月22日,苏州市交巡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通过《姑苏晚报》政法热线,与广大市民进行了互动交流。

金先生: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情节上有没有什么区别?

答: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从情节上看,两者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从危害程度来看,后者的危害性比前者更大。

孟先生:针对当前不少人饮酒驾车的不良习惯和醉酒驾车的恶习,目前苏州警方采取了怎样的管理和整治措施?

答: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苏州交巡警部门立即对酒后驾车采取了严厉整治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一是加强了重点整治,保持每天严查酒后驾车,白天、晚上乃至半夜都会进行检查。二是加强了源头监管,警方对餐饮企业、酒吧、KTV等涉酒场所的经营者提出建议,要求经营者对在场所内消费的顾客尽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宣传、提醒的义务。三是加强宣传力度,一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宣传饮酒驾车的危害和责任,另一方面对年轻人、曾有过酒后驾车违法记录的重点人群进行重点教育。此外,警方还在主要的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标语、图片等对公众进行提醒。

11.杭州飙车者胡斌被当地法院判以交通肇事罪的最高量刑三年,仍引来大批网民不满。兰州一老汉向三十余辆闯红灯汽车拍砖,行为明显越界,却仍支持者甚众。一股“人车对立”的弥漫性情绪,在以上这类极端事件中,与现行法律条文和公民守法常识遥相对峙。“人车对立”,曾在很多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期里上演。总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总有人顺理成章地成为有车族。然而,所谓“人车对立”,并不意味着富者与贫者的必然对立。在今天的中国城市里,中等收入者大多具备了成为有车族的能力,他们是“橄榄形”社会中最庞大的“橄榄肚子”。虽然杭州飙车者带有“富二代”的某些特质,但兰州老汉砸的对象,显然以“橄榄肚子”居多。司法的进步,以及现代政府增强执法能力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努力,才是疏解“人车对立”的正解。

一个涉及侵害生命的公共事件爆发后,民间滋生一些情绪,在所难免。疏导这些情绪,除了做到行政透明,并妥善引导舆论,最终还将依靠法律。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准绳,也要跟上时代变化的脚步,体现出对当代人愈发重视公共安全这一心理变化的司法适应能力,在司法判断上做出积极的调试。这与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并不冲突,相反,能使法律手段成为疏解社会情绪的有效出口。

那些早就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大都在一段时期里爆发过“人车对立”,也都曾努力调校其司法尺度,对车与人的行为均做出更高标准的约束,尤其加大了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旦出现类似于胡斌这样的飙车者,有足够明晰的法律条款让其对号入座,公众对肇事者的谴责、痛恨情绪,因法律“重典”的存在,而在第一时间内便能得到有效释放。

兰州老汉拍砖引来与常识相悖的叫好声,也说明某种情绪无法发泄,而渐被异化。老汉宣布要“保卫斑马线”,其实大家都知道,保卫斑马线,靠的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板砖。

三、申论要求

1.结合给定资料,试分析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20分)

要求:层次分明,概括准确,表达简洁,语言流畅。不超过200字。

2.结合给定资料4,就如何改善大连道路交通状况,给出建议(30分)

要求:层次分明,概括准确,表达简洁,语言流畅。不少于300字。

3.结合资料内容,针对我国酒后驾车伤人事件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

要求: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简洁流畅。字数800~1 000。(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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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张某曾因超速驾驶被交警陈某罚款而怀恨在心,想教训陈某又不敢公然报复。某日喝酒后借着酒劲驾车摇晃着开向陈某的值勤站台,陈某上前拦车被撞身亡。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张某喝酒后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应当从轻处罚

D.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教训陈某的意图,只能定张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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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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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小王因酒后驾车被行政拘留,应由()裁决。

A.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B.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C.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D.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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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因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A.3

B. 5

C. 7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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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是()。

A.张某在驾驶火车路过岔路时,没有鸣笛,将一过路孩子撞死

B.王某酒后驾驶,被交警拦截时,超速通过

C.郑某驾车运输货物时,因刹车失灵,为躲避行人而冲下山崖

D.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撞倒在地,导致其头部大出血,这辆车居然不顾躺在地上痛苦呻吟的的伤员,向东迅速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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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是()。

A.张某在驾驶火车路过岔路时,没有鸣笛,将一过路孩子撞死

B.王某酒后驾驶,被交警拦截时,超速通过

C.郑某驾车运输货物时,因刹车失灵,为躲避行人而冲下山崖

D.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撞倒在地,导致其头部大出血,这辆车居然不顾躺在地上痛苦呻吟的的伤员,向东迅速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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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间: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所给定的材料,按照材料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8月份,全国展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据公安部一周统计的数字,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75起,位居榜首,超出第二名山东一倍。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这和浙江酒后驾车整治启动早、强度大等因素有关。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最近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浙江从8月7日起,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保持路面严管严控态势。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据统计,从8月7日到22日的半个月时间内,浙江共查获酒后驾车7316起,醉酒驾车1038起,因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8143本。其中,私家车驾驶人居多。

目前,已有40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酒后驾驶记录被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据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就全国范围来说,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12时至15时、19时至次日凌晨1时。

目前,浙江检查酒后驾车的重点时间段是在晚餐后,即晚上7点至凌晨1点。重点查处范围是饭店、酒吧、夜总会等密集的地段。

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酒后驾驶专项整治的效果,浙江各地正探索发动社会力量,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浙江许多饭店、酒吧等场所已经在停车场等地张贴“禁止酒后驾车”的公益广告,并提供酒精测试,劝阻、告知饮酒后欲自己驾车离开的顾客。由此还让一个萎靡已久的行业重现光彩,目前,浙江许多饭店代驾业务量猛增。

2.2010年5月24日下午17时,浙江温岭市城西街道发生一起不应该发生的车祸,一辆牌号为浙JHG021的黑色现代轿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逆向飞上左侧绿化带,在撞断了一株绿化树后,当场撞上了3个六年级的小女孩,造成了三个小女孩不同程度受伤。

记者在温岭市交警部门见到了肇事司机林先生。林先生是温岭市城西街道人,今年33岁,肇事时,他正开车去附近一所学校接放学的女儿。林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14时,他曾和朋友在一起喝过酒,自己当时喝了一瓶多啤酒。心想这点酒没什么大碍,没想到却出事了。幸好现在三个孩子没有生命危险。

3.不可否认,全国范围内打击酒后驾驶的专项行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既在一定程度上查处了很多违规驾驶的司机,同时也有效的打击遏制了酒后驾驶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文明和道路安全,但这还远远不够。一方面,严格执法需要成为常态,交通守法、敬畏生命应该成为公民共识,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事故,不应该单单依靠执法,还应该寻求司法层面的推进和突破,比如增设“危险驾驶罪”等,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有威慑力,提高违法代价,而不仅仅视作交通肇事罪。

2009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醉酒驾车引起多人死亡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对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使用套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将对驾驶员一次扣清12分。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这往往是一杯啤酒就能达到的效果。根据新规,酒后驾驶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就会扣满分停止使用。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将扣分清零后驾驶证才能恢复使用。

酒后驾车尽管是交管部门一直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机安全意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处罚太轻也是原因之一。南宁车友小徐在车友Q群里表示。执行这样的新规,实在太好了,以后有饭局,无论谁劝酒都有理由回绝了。小徐也提出,交管部门严管酒后驾车,但测量的仪器一定要够精准,因为这可关乎车友驾照重考的大事情。

对于酒后驾车一次扣12分的规定,南宁私家车车主黄女士在车友Q群的讨论页面上留下一个“大拇指”的表情。她说,这样的规定实在太好了,相信不会有司机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在得到车友们的认同后,她接着说:“以后我对丈夫放心多了,以前他总说喝一点酒开车没事,出台如此严格的交规,估计他没这样的胆量顶风违法。”

4.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无非有赖于两个层面:一是驾驶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二是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来说,关于出行的公共道德仍然处于建设当中,这种滞后必须依靠法律的制约加以弥补。尤其是在一个饮酒渊源深厚的国度,缺少法律条文的制约无异于闹市纵虎。

酒驾者为何敢上路?原因有三:

一是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有媒体报道,不少驾车者在暗访中自信地宣称饮酒不会影响自己的“车技”“只要意识清醒,开车不会出事”。这种侥幸心理从何而来?纵观酒驾前后涉及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饭店,还是作为消费者的驾车者、坐车者,对酒驾无一不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显然,我们的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氛围。而这种安全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从学校,包括大学、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做起的。

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社会公德缺失。尽管交警部门几乎天天严查酒后驾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饭店甚至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边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临检的线路。媒体曝光的酒驾肇事案中,很多肇事车辆已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但一些酒驾者仍然抱着“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能搞定”的心理不放,不但反映了自身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公德的共同缺失。

三是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酒驾者惩治力度不够。各个城市路口成千上万,即便交警夜夜查、日日检,酒驾被查的几率仍然很低。原因是“交警警力有限,检查通常集中在热闹路口、高架路口,走小路可以避检”。目前,我国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会被追究刑责。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扩张,经济提速。每年流入市场的新车数量剧增,驾驶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全国1.3亿人有驾驶执照。人、车、道路之间越来越紧张的关系,正对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形成新的挑战和制约。这不但提醒我们,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还呼唤着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树立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意识是多么的迫在眉睫。

5.在加拿大,醉酒或吸毒驾车属于刑事犯罪。加刑法规定,首次醉驾罚款1000加元(1美元约合1。1加元),禁止驾驶1年;若再犯,入狱80天,禁驾两年;第三次醉驾,入狱120天,禁驾3年。若由醉驾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肇事者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造成人员死亡的,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加拿大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关注和整治醉驾行为,最具有影响的全国性反醉驾组织——加拿大“反对醉驾母亲协会”也应运而生。在政府与民间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醉驾是危险的犯罪”这一概念已深入人心,醉驾案例大幅下降。

在西班牙,酒后驾车属刑事犯罪。西班牙交通法规对于酒后驾车者的处理近年来逐渐加重。

2007年底,西班牙议会修改了道路安全法规,将酒后驾车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按照西班牙现行法规,如果司机的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25毫克,就属于酒后驾车;对于职业司机和驾龄一年以下的新手来说,这一要求更加严格,呼气的酒精含量不能超过每毫升0.15毫克。

在新加坡,实行教罚并重,治理酒后驾车。一向以法律体系完善严明著称的新加坡对待酒后驾车也不例外,通过积极宣传教育和较其他国家更严厉的刑罚“两手抓”来打击酒后驾车。

新加坡警方每年都会举办大大小小的讲座和图片展览等活动,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酒吧等娱乐场所张贴海报,劝诫人们饮酒后不要开车。自1989年起,每年圣诞节等公共假日之前,警方会集中举办“酒后别驾车”宣传活动。

新加坡法律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1美元约合1.44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10000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万新元罚款,并入狱3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

在法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当严厉。如果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5毫克低于0.8毫克,要根据情节处以135欧元至750欧元的罚款,而且驾照要被扣掉6分。如果血液酒

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8毫克就要按醉酒驾车来处置,司机可能面临2年的牢狱之灾和4500欧元的罚款,而且法院会视情节吊销司机一段时间的驾照。这些还都是对初犯者的从轻处罚。如果是重犯处罚会翻倍,也就是说有可能要坐牢4年、罚款9000欧元。

如果醉酒驾车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处罚会更重。如果造成了其他人员重伤,罚款会升至3万欧元,判刑则升至3年至10年不等。如果醉酒驾车导致他人死亡,则将被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可能会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民事赔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的新规定于2007年9月19日开始生效,其中第65条规定,任何人不许酒后驾车;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严惩不贷。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扣35分,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扣13分至25分。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着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实施更为严格的惩罚。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

6.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酒后驾车发生追尾后驾车逃逸,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该案审判长首先讲述了为孙伟铭定罪的依据,他表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案件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拿出我国的刑法,司法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是交通肇事罪量刑“太低”;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是一个门槛很高的罪名。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表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法学专家谢望原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呼声直达今年的全国两会,各省都有代表委员提交了“酒驾入刑”的相关建议。凤凰网的调查显示,超过85%的被访者认为“酒后驾车应该上升到刑罚的程度”。

新规实行之后,4月9日,西城交警王横被逃逸的奥迪车撞折了左腿;5月15日2点,海淀交警袁聪被一辆面包车内的几名醉酒人员殴打;6月8日1时30分,宣武交警何宇被酒后驾车试图逃避检查的司机撞飞,至今未脱离危险……酒驾司机频频闯卡、公然撞击交警事件频频发生,很多人不由得提出质疑:重罚是不是刺激了司机的这些行为?为了其他行人、司机和交警的安全,避免酒驾是不是不宜重罚呢?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认为: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对于酒驾查得严了、处罚得严了的问题,而是对逃逸的处罚过轻了,尤其是在举证责任的归属上有问题。

目前司机究竟是否是酒驾,是由控方也就是交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此,造成了很多司机在夜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因为只要他不被现场查到,交警没有获得他的血液酒精浓度数字,就不能证明他属于酒驾。我认为,在立法上应该做一个调整,把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旦你逃逸了,就自动推定你是酒驾,除非你能找出证据证明你自己不属于酒后驾车。也就是说加重对逃逸的处罚,在要求他承担逃逸的责任同时,推定他违反了他为之逃逸的检查事项,然后“两罪并罚”。这样,司机在检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就会大幅度减少,也会保护现场执法的交警和其他不确定人。

从不够严密角度上讲,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确实是只看后果定罪,如果没有后果就不做刑事处理,也就是说酒后驾车这个行为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断档。而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可以把这断档补土,把处罚衔接起来。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酒后驾车都会被定罪,法律肯定也会有细则规定。

从不够严厉角度上讲,就是在行政处罚上,规定得也不够严厉。现在的行政处罚只有一类,就是行政拘留,其实还可以增加终身禁驾的规定。现在关于终身禁驾的处罚很多都是依附于刑事处罚的,而其实应该利用好终身禁驾这个行政处罚,这样就能真正警示那些可能在人数上更多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司机,让他们培养更好的驾驶习惯,也会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海波:对酒驾、逃逸等情况确实应该在处罚上加大力度,至于究竟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或是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等,这是立法技巧上的事情,只要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做到杜绝酒驾和逃逸就可以了。

另外,我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应该以“后果”来定罪。因为立法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预防或者尽量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或恶化。是否主观心态、行为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立法上如果不考虑对犯罪行为造成不同后果进行区别对待,那也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如果只是以“行为”来定罪,会产生肇事司机在发现有人死亡后放任事件恶化的情况,这就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了。

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三、申论要求

请结合给定资料,分析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不超过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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