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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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可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D.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E.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A.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B.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按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D.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D.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小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E.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可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D.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E.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B、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的鉴定意见书
C、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D、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A.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B.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C.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 由受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D.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A.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C.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受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A.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B.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受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C.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D.企业集团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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