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三类人员”的合格证作如下处理()
A.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B.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C.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D.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E.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身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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