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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gingersen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甲为一公司职员,于2012年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甲自己,受益人为其妻乙。甲与保险
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若甲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乙5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2015年10月1日,甲乙外出游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乙当场死亡,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甲与乙留有一子。旅游公司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可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建议向旅游公司索赔。若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要取得对旅游公司的代位求偿。甲乙之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诉至法院。请问: 1)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死亡,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说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 3)如果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保险公司能否享有对旅游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说明理由。 4)假如甲在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将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5)什么是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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