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格式条款因为没有经过协商,所以一律无效
B、格式条款的相对人不能修改条款内容
C、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
D、保险等行业中大量存在格式条款
A、格式条款因为没有经过协商,所以一律无效
B、格式条款的相对人不能修改条款内容
C、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
D、保险等行业中大量存在格式条款
A、合同已成立。
B、效力未定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
C、合同成立后,有权人行使形成权之前,其效力未定。
D、合同效力需由有权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A、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B、折价补偿。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C、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D、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A、唯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此撤销权,而恶意相对人没有此撤销权。所谓“恶意”是指相对人明知对方是不能独立订立合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如果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C、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方式,而默示不构成撤销。
D、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方式,默示也可以构成撤销。
A、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B、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
C、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D、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A、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所谓危难,既包括经济上的窘迫,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B、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签订高利贷借款合同。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C、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D、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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