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B.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C.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D.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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