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洁,16岁。一天,她到某体育器材公司以9000元购买了一部美国原装高级跑步机,她父母认为她尚
问题:
张洁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问题:
张洁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
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011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16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11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12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郭某、张某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讯问程某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有哪些?
A、第一恒磨牙有龋
B、第一恒磨牙窝沟点隙过深
C、窝沟不深,自洁作用好
D、第一恒磨牙未萌出
E、第一恒磨牙有可疑龋
[案情]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题]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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