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某,女,40岁,农民。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的收录
A.负刑事责任
B. 不负刑事责任
C. 意外事件
D. 有罪过
被告人李某(男,19岁,农民),某日,见同村农民孙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来到一处场院拉刚脱过粒的小麦,装好车后,其回家(其家在场院附近)去喝水,忘记拔下车钥匙。李某兴起,乘机坐上农用车将车发动起来(李某学过几天开这种车),在麦场上转圈。有3个五六岁的小孩追在车后跟着玩。李某发现后,喊了两声“走开”,继续兜圈。车突然熄火,他连续发动几次未发动着,小孩子们在旁围观。在其突然发动起来时,车身猛往后一倒,忽听“哎呀”一声,其停车下车查看,发现一男孩一条腿被压住。经送医院治疗,男孩一条腿的小腿以下被截肢。问:李某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如何理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界限。
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孙、蒋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 (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王某,女,24岁,某市幼儿园教师。
某日上午10时,王某带4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一幼儿李某(男,5岁)失足掉人路旁粪坑。王某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人粪坑中救人,只是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学生张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即跑到粪坑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坑深浅,测得粪水深约68公分,但王、张二人嫌粪水太臭,不肯跳人粪坑内抢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声呼救。最后,农民吴某闻声赶来跳下粪坑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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