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资企业系由中国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了以下几条。
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公司)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纳完毕。
④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⑤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由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值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 合资企业成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按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 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