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费6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后续抵扣。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36
B.40
C.39.6
D.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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