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逢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拒绝,并称已于十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以下关于本案的分析正确的有()。
A.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B.甲作为出票人在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乙做了背书,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C.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持票人丙可以向甲、乙与银行任何人要求付款和追索
D.由于银行破产,丙不能向银行追偿
- · 有4位网友选择 C,占比40%
- · 有3位网友选择 A,占比30%
- · 有2位网友选择 B,占比20%
- · 有1位网友选择 D,占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