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A.20
B.30
C.200
D.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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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B.30
C.200
D.300
A.同一辆车上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B.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相同
C.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易见且易于拓印
D.没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与说明书上标明的位置一致,有无异常,防范此类车辆骗取补贴。()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A.2007年4月1日
B.2006年4月1日
C.2004年10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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