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表明该证是否可以转让时,视为可以转让。 ()
A.正确
B.错误
案例 文电传递错误
案情
I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用证规定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电传信用证同时宣称:随后寄上“邮寄证实书”。
但A行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内容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将其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通过第二通知行B行通知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在出运了220件计算机零件后,提交全套单据给B行,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USD60000.00。
经审核无误,B行议付了单据,寄单至I行,并向被指定的偿付行R银行索偿。由于I银行的偿付指示并未限制由何家银行索偿,这就意味着R行可对任何议付行偿付。于是R行偿付了B行。
I行在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电告B行拒受单据,理由如下:
货物短装,信用证要求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价值为USD60000.00,而今金额为USD60000.00的单据有装货220件。
B行立即通知了I行,他们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议付了单据,由A行发来的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20件计算机零件而非2200件。为证实此点,它将A行发来的信用证原始通知副本,以快邮寄I银行。
得悉此讯,I行立即电询A行有关信用证误传之事,A行核查了来证电文,发现它所收到的电文中货物描述确为220件计算机零件。故即通知了I行,并将其收到的电传副本以快邮寄去。
收到A、B两行发来的信用证电传通知副本后,I行认为在其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尽管如此,I行仍要求B行立即退还已索偿的款项,强调其在开证指示中声明寄发邮寄信用证证实书。因此,B行理应审核邮寄证实书并更正电传中的错误。
B行复告I行,它们从未收到过该证实书,此事应与A行联系。然而,B行已试图与受益人联系,以求问题的解决,但始终未能如愿。
I行随即联系A行。它们认为既然信用证明确表明寄送邮寄证实书,因此在收到邮寄证实书后,A行有责任确认该证的电传通知与证实书是否一致,它们未尽此责,故应对未更正的差错负责,偿还I行USD60000.00。
根据《UCP500 》》,信用证未清楚地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A.正确
B.错误
A.表明该方法的适用性很好,可用于所有孕妇的唐氏筛查
B.表明该方法的适用性很好,可适用于所有孕妇的唐氏诊断
C.表明该方法的诊断价值很高,但是否适用,需根据孕妇情况决定
D.表明该方法的诊断价值很高,可适用于所有孕妇的唐氏筛查
E.表明该方法可作为唐氏胎儿的黄金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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