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提出的“三个不得”规定,包括()。
A.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B.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D.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公布单项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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