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级别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C.高院可以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仅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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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位网友选择 B,占比1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C,占比12.5%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C.高院可以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仅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既实行级别管辖,又实行地域管辖
C.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又实行地域管辖
A、证明责任是一种法定败诉风险
B、证明责任只有在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会实际发生
C、证明责任是一种裁判规范,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为法官裁判提供指导和依据
D、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B、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性质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法院组织调解
C、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D、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在后续的诉讼中可以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2015年7月4日,住在甲市A区的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道路上的障碍物(在甲市A区),造成乘车人杨某身体受到伤害,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认为由于市政公司(位于甲市B区)没有及时清理管理路段上的碎石,没有保障交通安全,才导致刘某驾驶摩托车撞上碎石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另外该路段因为燃气公司(甲市C区)铺设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没有及时复原路面,也应当承担责任(后法院查明,燃气管道工程已于2015年6月3日竣工)。故将刘某、市政公司、燃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营养品等生活用品费用、邮寄费等费用共计60万元。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在诉讼中,燃气公司称其管道工程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结束,道路复原工程应当由市政公司承担,己方并不负责路面修复工作,杨某要求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市政公司辩称,杨某明知刘某酒后驾驶,仍然乘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庭审理中,杨某提交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意见中认定后期的康复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还需100万元,刘某认为杨某提交该证据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法院不应采纳,刘某辩称,该鉴定意见依据最新的伤情治疗作出的。法院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认定路面没有及时清理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判决市政公司和刘某各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市政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没有及时清理是燃气公司的责任,因此自己承担的50%的责任,应当由燃气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一审认定事实有错误,但是责任承担分配正确,没有开庭审理,迳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作出后,杨某申请再审,认为事故发生是市政公司与刘某共同实施造成的,市政公司和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第26题——第30题: 26.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上述法院均无管辖权
A、杨某起诉时,不能将刘某、市政公司与燃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只能将刘某列为被告,将市政公司与燃气公司列为第三人
B、在本案中,杨某可以将刘某、市政公司、燃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C、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刘某和市政公司,因此杨某只能起诉刘某和市政公司
D、杨某将刘某、市政公司、燃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所形成的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A、杨某需要对刘某酒后驾车、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需要对市政公司没有及时清扫、燃气公司没有及时复原路面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燃气公司需要对路面平复工作应该由市政公司负责承担举证责任
D、市政公司应当对杨某明知刘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杨某若想申请再审,应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B、杨某若想申请再审,应向甲市中院申请再审
C、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D、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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