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役军官法,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年限的,应当交流:
A.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B.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C. 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D.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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