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
2013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东均为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自李某担任监事,赵某为公司经理,经查询律师得知,草拟的公司章程内容有不合法之处,遂作出修改,2013年6月,四人投资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药品经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3月,丙公司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丙公司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4月,钱某、孙某和李某提议解聘赵某经理职务
2015年5月,丙公司购进批药品,从销售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0万元,
增值税额5.1万元;丙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该批药品,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万元,增值税额0.11万元,丙公司5月份取得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了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由于管理不清,该批药品的5%被盗。
2015年9月,丙公司在境内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四人草拟的公司章程中,不台法的内容为:
A.公司设董事会
B.公司不设监事会
C.李某担任监事
D.赵某为公司经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为:A.丙公司无权提出行政复议
B.丙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丙公司必须在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聘赵某经理职务的机构为: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职工大会
丙公司2015年9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增值税外,还应缴纳:A.土地增值税
B.消费税
C.企业所得税
D.关税
丙公司2015年5月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A.5.1万元+0.11万元
B.(5.1+0.11)万元×(1-5%)
C.5.1万元×(1-5%)+0.11万元
D.5.1万元+0.11万元×(1-5%)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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