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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jianruyun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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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醉酒的司机在路上,为什么没有被交警查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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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一个司机在一个没有星星和月亮的天空,没有开车灯,突然停下车把公路上的一块黑布捡了上车。你知
道他为什么能看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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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3人驾驶解放牌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重13吨多)。大卡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丁,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见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了市郊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甲为了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将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下列问题:1)甲违章高速行驶将丁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为什么?3)甲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为什么?4)假如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5)假如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搬到车上,行使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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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一位大妈骑着电动车在公路上逆行,被交警拦下进行批评教育。这位大妈不仅没有悔改,反而辱骂殴打交警,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一事件能够诠释的观点是这一事件能够诠释的观点是①行使权利有界限②违反义务须担责③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④义务重于权利()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④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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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间: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所给定的材料,按照材料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8月份,全国展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据公安部一周统计的数字,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75起,位居榜首,超出第二名山东一倍。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这和浙江酒后驾车整治启动早、强度大等因素有关。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最近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浙江从8月7日起,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保持路面严管严控态势。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据统计,从8月7日到22日的半个月时间内,浙江共查获酒后驾车7316起,醉酒驾车1038起,因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8143本。其中,私家车驾驶人居多。

目前,已有40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酒后驾驶记录被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据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就全国范围来说,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12时至15时、19时至次日凌晨1时。

目前,浙江检查酒后驾车的重点时间段是在晚餐后,即晚上7点至凌晨1点。重点查处范围是饭店、酒吧、夜总会等密集的地段。

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酒后驾驶专项整治的效果,浙江各地正探索发动社会力量,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浙江许多饭店、酒吧等场所已经在停车场等地张贴“禁止酒后驾车”的公益广告,并提供酒精测试,劝阻、告知饮酒后欲自己驾车离开的顾客。由此还让一个萎靡已久的行业重现光彩,目前,浙江许多饭店代驾业务量猛增。

2.2010年5月24日下午17时,浙江温岭市城西街道发生一起不应该发生的车祸,一辆牌号为浙JHG021的黑色现代轿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逆向飞上左侧绿化带,在撞断了一株绿化树后,当场撞上了3个六年级的小女孩,造成了三个小女孩不同程度受伤。

记者在温岭市交警部门见到了肇事司机林先生。林先生是温岭市城西街道人,今年33岁,肇事时,他正开车去附近一所学校接放学的女儿。林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14时,他曾和朋友在一起喝过酒,自己当时喝了一瓶多啤酒。心想这点酒没什么大碍,没想到却出事了。幸好现在三个孩子没有生命危险。

3.不可否认,全国范围内打击酒后驾驶的专项行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既在一定程度上查处了很多违规驾驶的司机,同时也有效的打击遏制了酒后驾驶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文明和道路安全,但这还远远不够。一方面,严格执法需要成为常态,交通守法、敬畏生命应该成为公民共识,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事故,不应该单单依靠执法,还应该寻求司法层面的推进和突破,比如增设“危险驾驶罪”等,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有威慑力,提高违法代价,而不仅仅视作交通肇事罪。

2009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醉酒驾车引起多人死亡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对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使用套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将对驾驶员一次扣清12分。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这往往是一杯啤酒就能达到的效果。根据新规,酒后驾驶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就会扣满分停止使用。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将扣分清零后驾驶证才能恢复使用。

酒后驾车尽管是交管部门一直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机安全意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处罚太轻也是原因之一。南宁车友小徐在车友Q群里表示。执行这样的新规,实在太好了,以后有饭局,无论谁劝酒都有理由回绝了。小徐也提出,交管部门严管酒后驾车,但测量的仪器一定要够精准,因为这可关乎车友驾照重考的大事情。

对于酒后驾车一次扣12分的规定,南宁私家车车主黄女士在车友Q群的讨论页面上留下一个“大拇指”的表情。她说,这样的规定实在太好了,相信不会有司机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在得到车友们的认同后,她接着说:“以后我对丈夫放心多了,以前他总说喝一点酒开车没事,出台如此严格的交规,估计他没这样的胆量顶风违法。”

4.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无非有赖于两个层面:一是驾驶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二是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来说,关于出行的公共道德仍然处于建设当中,这种滞后必须依靠法律的制约加以弥补。尤其是在一个饮酒渊源深厚的国度,缺少法律条文的制约无异于闹市纵虎。

酒驾者为何敢上路?原因有三:

一是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有媒体报道,不少驾车者在暗访中自信地宣称饮酒不会影响自己的“车技”“只要意识清醒,开车不会出事”。这种侥幸心理从何而来?纵观酒驾前后涉及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饭店,还是作为消费者的驾车者、坐车者,对酒驾无一不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显然,我们的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氛围。而这种安全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从学校,包括大学、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做起的。

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社会公德缺失。尽管交警部门几乎天天严查酒后驾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饭店甚至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边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临检的线路。媒体曝光的酒驾肇事案中,很多肇事车辆已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但一些酒驾者仍然抱着“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能搞定”的心理不放,不但反映了自身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公德的共同缺失。

三是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酒驾者惩治力度不够。各个城市路口成千上万,即便交警夜夜查、日日检,酒驾被查的几率仍然很低。原因是“交警警力有限,检查通常集中在热闹路口、高架路口,走小路可以避检”。目前,我国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会被追究刑责。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扩张,经济提速。每年流入市场的新车数量剧增,驾驶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全国1.3亿人有驾驶执照。人、车、道路之间越来越紧张的关系,正对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形成新的挑战和制约。这不但提醒我们,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还呼唤着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树立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意识是多么的迫在眉睫。

5.在加拿大,醉酒或吸毒驾车属于刑事犯罪。加刑法规定,首次醉驾罚款1000加元(1美元约合1。1加元),禁止驾驶1年;若再犯,入狱80天,禁驾两年;第三次醉驾,入狱120天,禁驾3年。若由醉驾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肇事者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造成人员死亡的,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加拿大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关注和整治醉驾行为,最具有影响的全国性反醉驾组织——加拿大“反对醉驾母亲协会”也应运而生。在政府与民间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醉驾是危险的犯罪”这一概念已深入人心,醉驾案例大幅下降。

在西班牙,酒后驾车属刑事犯罪。西班牙交通法规对于酒后驾车者的处理近年来逐渐加重。

2007年底,西班牙议会修改了道路安全法规,将酒后驾车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按照西班牙现行法规,如果司机的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25毫克,就属于酒后驾车;对于职业司机和驾龄一年以下的新手来说,这一要求更加严格,呼气的酒精含量不能超过每毫升0.15毫克。

在新加坡,实行教罚并重,治理酒后驾车。一向以法律体系完善严明著称的新加坡对待酒后驾车也不例外,通过积极宣传教育和较其他国家更严厉的刑罚“两手抓”来打击酒后驾车。

新加坡警方每年都会举办大大小小的讲座和图片展览等活动,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酒吧等娱乐场所张贴海报,劝诫人们饮酒后不要开车。自1989年起,每年圣诞节等公共假日之前,警方会集中举办“酒后别驾车”宣传活动。

新加坡法律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1美元约合1.44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10000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万新元罚款,并入狱3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

在法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当严厉。如果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5毫克低于0.8毫克,要根据情节处以135欧元至750欧元的罚款,而且驾照要被扣掉6分。如果血液酒

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8毫克就要按醉酒驾车来处置,司机可能面临2年的牢狱之灾和4500欧元的罚款,而且法院会视情节吊销司机一段时间的驾照。这些还都是对初犯者的从轻处罚。如果是重犯处罚会翻倍,也就是说有可能要坐牢4年、罚款9000欧元。

如果醉酒驾车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处罚会更重。如果造成了其他人员重伤,罚款会升至3万欧元,判刑则升至3年至10年不等。如果醉酒驾车导致他人死亡,则将被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可能会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民事赔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的新规定于2007年9月19日开始生效,其中第65条规定,任何人不许酒后驾车;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严惩不贷。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扣35分,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扣13分至25分。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着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实施更为严格的惩罚。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

6.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酒后驾车发生追尾后驾车逃逸,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该案审判长首先讲述了为孙伟铭定罪的依据,他表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案件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拿出我国的刑法,司法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是交通肇事罪量刑“太低”;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是一个门槛很高的罪名。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表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法学专家谢望原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呼声直达今年的全国两会,各省都有代表委员提交了“酒驾入刑”的相关建议。凤凰网的调查显示,超过85%的被访者认为“酒后驾车应该上升到刑罚的程度”。

新规实行之后,4月9日,西城交警王横被逃逸的奥迪车撞折了左腿;5月15日2点,海淀交警袁聪被一辆面包车内的几名醉酒人员殴打;6月8日1时30分,宣武交警何宇被酒后驾车试图逃避检查的司机撞飞,至今未脱离危险……酒驾司机频频闯卡、公然撞击交警事件频频发生,很多人不由得提出质疑:重罚是不是刺激了司机的这些行为?为了其他行人、司机和交警的安全,避免酒驾是不是不宜重罚呢?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认为: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对于酒驾查得严了、处罚得严了的问题,而是对逃逸的处罚过轻了,尤其是在举证责任的归属上有问题。

目前司机究竟是否是酒驾,是由控方也就是交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此,造成了很多司机在夜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因为只要他不被现场查到,交警没有获得他的血液酒精浓度数字,就不能证明他属于酒驾。我认为,在立法上应该做一个调整,把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旦你逃逸了,就自动推定你是酒驾,除非你能找出证据证明你自己不属于酒后驾车。也就是说加重对逃逸的处罚,在要求他承担逃逸的责任同时,推定他违反了他为之逃逸的检查事项,然后“两罪并罚”。这样,司机在检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就会大幅度减少,也会保护现场执法的交警和其他不确定人。

从不够严密角度上讲,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确实是只看后果定罪,如果没有后果就不做刑事处理,也就是说酒后驾车这个行为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断档。而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可以把这断档补土,把处罚衔接起来。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酒后驾车都会被定罪,法律肯定也会有细则规定。

从不够严厉角度上讲,就是在行政处罚上,规定得也不够严厉。现在的行政处罚只有一类,就是行政拘留,其实还可以增加终身禁驾的规定。现在关于终身禁驾的处罚很多都是依附于刑事处罚的,而其实应该利用好终身禁驾这个行政处罚,这样就能真正警示那些可能在人数上更多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司机,让他们培养更好的驾驶习惯,也会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海波:对酒驾、逃逸等情况确实应该在处罚上加大力度,至于究竟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或是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等,这是立法技巧上的事情,只要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做到杜绝酒驾和逃逸就可以了。

另外,我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应该以“后果”来定罪。因为立法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预防或者尽量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或恶化。是否主观心态、行为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立法上如果不考虑对犯罪行为造成不同后果进行区别对待,那也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如果只是以“行为”来定罪,会产生肇事司机在发现有人死亡后放任事件恶化的情况,这就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了。

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三、申论要求

请结合给定资料,分析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不超过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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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资料: 汽车超限超载,成了公路的头号杀手,我国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损失超过300亿元,全国70%的

资料:

汽车超限超载,成了公路的头号杀手,我国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损失超过300亿元,全国70%的道路安全事故和超限超载有关,公路的寿命将缩短50%~60%,超限超载已成为严重影响国家和人民生产安全,危及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多次进行治超的基础上,去年6月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有20多万人员走上路执法,拉开了查超的帷幕。

材料一:

以前对车辆超载,往往是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上路,起不了治理的作用。但是,2003年12月1日开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5个省市区却对超载车动了真格。

某日凌晨,5省市区在华北地区联手展开专项整治行动的情景。

记者赶到了京石高速河北涿州路段,看看河北省零点行动的情况。

记者:“我现在是在京石高速河北涿州路段,这条高速公路是河北和北京之间的交通运输要道,我身后这个收费站正好位于河北省和北京的交界地带,也就是说,过了这个收费站车辆将进入北京市,在这个地方记者看到河北省的交警路政执法部门正在对过往的车辆进行超载超限的检查。”

记者在现场看到,短短时间内有不少大型货车被要求停在路边接受检查。

交警值勤人员:“刚才我问了一下,他自己承认拉了37吨,事实上都不止。现在可以说,超了200%的还多。”

记者:“那它的核定载重是多少吨?”

交警值勤人员:"10吨左右。”

记者:“10吨左右?”

交警值勤人员:“对。”

而这辆车的司机声称,他这样做也是不得已。

记者:“按规定拉不行吗?”

货车司机:“按规定拉不挣钱。”

记者:“按规定拉就不挣钱了?”

货车司机:“它就赔钱了!”

记者:“为什么?”

货车司机:“你现在养车油和各种费用都高,你不多拉点货不挣钱。”

不超载真的不能赚钱吗?记者随机采访了些过路的货车司机,得到的基本是同样的答复。

货车司机:“不超根本就不行,就是挣超载的钱。运费不涨,油价涨,不超载哪能挣钱啊?”

记者:“不超载赚不到钱?”

货车司机:“刚够费用,你来一程刚够费用,你回程也运货,也是刚够费用回去,就是没有利润厂。”

超载运输虽然能赚到钱,但在安全性方面却要冒一定的风险。这一点大部分货车司机也都清楚。

货车司机:“就2吨,二汽出的车,核定2吨车拉到11吨,有了情况,它能站住吗?根本站不住,再者它的轴也容易压断。”

据河北省交通部门统计,2002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中,有21%的事故是由于超载行驶引发,对于司机来说,冒险超载能使他们赚到钱,而对于京石高速路的经营者来说,大量的货车危险超载行驶让他们一直在赔钱。

河北翼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崔桂旺:“可能司机得到一些微小的利润,但是他不知道我们养护起来,花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养护一公里,需要上百万的成本,每年的损失,我们在养护当中直接的修复费是6000多万。”

高速公路公司自己做了一个统计,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跑的货车有80.4%超载。超载程度一般3倍~4倍,原本设计15年的使用年限,现在不到3年,修复路面几乎花去了4个亿了,而这条路的总投资还不到20亿元。

这里有一组数字可以让我们感受到,超载车的车轮到底有多重?河北全省13条主要的高速公路,已经有9条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还有18座高速路桥梁,成为了危桥,必须马上大修。更为惊人的是,河北每年因为超载超限,总损失高达40亿,这次整治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那些超载车辆一律卸掉超载货物之后,才能上路。但我们也在今天的治理行动中发现了一些没想到的麻烦。

超载和超限是两个概念。公安部门治理的是超载,它的认定指标是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载重量。与公路路政部门,是两个执法部门,两种执法标准,不仅让我们需要在这里花点时间,才能解释清楚,更让车主无所适从。记者在110国道北京张山营的一个检查点就遇到了这样的情景。

孙师傅的货车是这次张山营整治超载车被拦下的第一辆。他对自己的载货重量非常有信心。所以即使被拦过磅,也满不在乎。

记者:“你的核定重量是多少?”

孙师傅:“39吨。”

记者:“现在装了多少?”

孙师傅:“三十六七吨,不超。”

但是当经过电子磅的时候,他的车却显示超载了。并且超的还不少,有28吨。孙师傅急了。

孙师傅:“卸28吨,卸28吨我就空车了。”

记者:“这车会卸载吗?”

张山营整治小组工作人员:“我们现在也决定不了。”

虽说单子上写明了卸货的重量,但是在场的工作人员却迟迟没有开始卸货。原来,按照路政部门对货车超限的技术规定,孙师傅的货车只能拉11吨,要卸货28吨,但是按照公安部门对超载的规定,孙师傅的货车可以拉39吨的货物,也就是说,孙师傅不需要卸货。记者还注意到,在这次联合整治超载超限行动中,负责测量磅秤的是路政部门,真正卸货的则是公安交通部门。

张山营整治小组工作人员:“它各执各的法呀,那是公路法,那是交通安全法。”

虽然无论是超载还是超限的货车都算是违章,但是很多司机却不以为然。

货车司机:“不合乎道理,我们拿了60吨的养路费,你让我们拉10吨20吨,那现实吗?”

运输司机,交通部门,路政部门相持不下,经过了一个半小时的等待,终于等来了结果。经过反复核定孙师傅的货车需要卸货7吨。

工作人员:“没超载,超限了。”

记者:“是按照公路局的规定吗?”

工作人员:“对,对。”

如果真是按照路政部门最初核定的超限标准,孙师傅的货车应该卸载28吨,这7吨是怎么来的无从考证。与孙师傅的情况类似的还有后面几辆货车,但是因为卸载数量不大,因此司机们都同意了,卸货了。

货车司机:“师傅,拿个铲子比划,看看我们超载没有。”

记者:“你们会不会卸多呢?”

卸货人员:“大概不会,我们也不知道多少,应该是卸不多。”

记者注意到,在卸货地点没有磅秤等称重设备,卸多卸少主要靠目测。孙师傅卸了7吨,工作人员也表示认可。卸货之后按照规定还要重新核定总重量,货车来到了复检的地方。

记者在复查部门的窗外等了10多分钟,工作人员始终没有出示货车的总重量和卸载情况。

他们一直在房间里讨论,并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疑问。透过窗户,记者看到了电脑上的货车数据。

工作人员:“卸了23吨。”

孙师傅:“卸了23吨,不可能。”

孙师傅一口否定自己卸过那么多货。卸载7吨为什么变成了23吨。

一位工作人员正好走过来,记者上前询问。

记者:“现在卸载了多少吨?”

工作人员:“我不知道。”

记者:“我们看到有23吨。”

工作人员:“不可能吧?” ,

记者:“现在有结果了吗?”

工作人员:“他们还在算呢。”

记者:“还要算吗?”

在卸场外面的张山营路口还有很多货车在排队候检。

货车开走了,却给记者留下很多疑问,关于过磅秤的标准,关于超载和超限的理解。现在公安、路政和相关部门正在连夜开会,我们正在等待着他们的新的答案。

联合整治出现这样的局面,出乎意料。看来,有关部门在执法环节上,还需要进一步协调。

超载超限治理难,除了执法方面的因素,最根本的还在于利益驱动。在采访中,车主告诉我们,只有多拉快跑,才能有利可图。也正因为这样,跨省联合行动的一个重点,就是不要让超载车辆上路。

“检查严,我们就停;检查松,我们就走。”一位超载司机与记者闲聊,“公路上的车流量与检查站的松严有一定的关系,治超刚开始的几天,好多司机都停下来了。过几天,感觉检查站查松了,就又上路了。”

一位司机对记者说:“过两天,不少司机发现检查站查松了,就会把车开了出来,特别是有些大胆的司机,更想乘着运价较高的时机,多超一些,多赚些钱。”

当然,这种车流量的升降,与治理的目的格格不入。业内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很少有司机把“大吨小标”车恢复吨位。这里有司机不懂治超政策原因,也有恢复之后要多交过桥过路费的因素。

一位陈姓司机更是找到记者说:“现在到处都设了检查站,吓得我都不敢开车出门了,可政府部门总要给我们想个合法经营的办法吧,要不我买车钱,岂不是打了水漂。”记者告诉他,可以去恢复吨位时,他才恍然大悟。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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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于晚上在一条封闭的高速路上正常驾驶时,乙翻越护栏横穿马路被撞死,交警认为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说法中,不应该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肇事的客观条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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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新华社北京2011年6月1日电(记者卢国强)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后至5月30日

新华社北京2011年6月1日电(记者卢国强)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后至5月30日,北京市酒驾、醉驾行为同比去年均出现大幅度下降。北京交管部门表示,将继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零容忍、高压线”的态度。

据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统计,2011年5月1日至30日,北京交警查获的酒驾行为1024起,比去年同期下降81%,其中醉驾89起,同比下降79.2%。特别是媒体大量报道高晓松醉驾案后,北京市每天发生醉驾的平均数量明显走低。

“以前每次夜查,落网的醉驾司机基本在一两个,最近经常连续几天一个都没有。”一些一线交警告诉记者。交警严查酒驾、醉驾的措施也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肯定。在酒驾、醉驾行为明显下降的同时,交管部门也发现,“酒司机”们驾驶的车辆除了大客车、出租车外,还涵盖了大货车、小客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各种车型。在执法中交警还发现,一些司机在饮酒后与交警“比耐心”,在饭店或酒吧耗到凌晨两三点才出门。同时,由于醉驾被发现后要受到刑事处罚,个别醉驾司机出现抗拒执法的心态。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交管部门除了增设大量阻车器等执法设备以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及安全性外,还专门组织执法小分队在凌晨出动,严查涉酒驾车行为。北京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夏季聚会增多,特别是晚间喝啤酒的情形突出,交管部门已经开始针对夏季特点的持续性夜查行动,对于涉酒司机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摘编自新华网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减少类似酒驾、醉驾行为,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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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题目1 交警在城市道路上设卡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时,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发现的士司
机陈某酒精含量达到22mg/100ml。因此交警当场扣留了陈某的机动车,并对其罚款1000元、记12分后让陈某自行离开。根据该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1)我国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是什么?(2分) (2)交警的做法有哪些不正确之处,并说明正确的做法。(4分) (3)陈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2分) (4)若遇到发酒疯的醉酒人员,必要时交警可以使用哪些警械约束驾驶人行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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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马路上,一辆汽车超速行驶,值勤交警立即发现了异常,果断地拦下了该车.()因为醉酒,司机开车时动作不协调,主要原因是酒精麻痹了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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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交警吴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酒后驾车并一路连闯红灯,遂将违章司机的车辆扣押,并开回家中。到
家后将所扣汽车停在路边,自己回住处吃饭。饭后吴某准备开车回交警大队,发现汽车不知被谁撞坏。此案的处理方式是()。

A.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由交警吴某赔偿

B.不予赔偿,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C.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吴某所在机关赔偿

D.交警吴某没有过错,应当由撞车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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