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8年6月上旬接受某企业捐赠商品一批,取得捐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当月下旬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25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60
B.7.72
C.8.25
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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