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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
[主观题]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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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1963年纽约州法院受理了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案情为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布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布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布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依美国早先的冲突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安大略省法,而安大略省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布科克是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居民,车辆的注册地也在纽约州,这次旅行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也是纽约州,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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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介绍]

盛女士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险。主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年付保险费共计2346.80元。在投保书有关健康状况的各栏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还签名确认。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格检查表记载“有腹部手术痕”,原因为“绝育术后30年”,保险公司体检专员在这份体检表上签了名。在盛女士交付保费后,寿险合同开始生效。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进市六医院治疗,并于5月20日手术。6月6日,盛女士伤愈出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她可获得5000元意外事故医疗理赔金,同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住院床位费460元、住院手术费1500元,及住院杂项费2000元,以上合计共8960元。这对伤愈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份安慰。但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却被兜头泼了一盆冷水,对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赔。”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获得了一份会诊记录,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赶紧与市六医院进行交涉,经查,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医生对盛女士的浦东方言发生误解,将30年前绝育手术疤痕当作了“30年前有肾炎史”:为此,医院医务处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但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医院证明,作出了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不松口,其认为:市六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一个见证,该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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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情介绍]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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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情介绍]

某英国公民与第一个妻子分居时曾约定,如果她将来再婚,可以撤销部分财产信托,而重新指定其再婚后所生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该英国公民于分居后在德国设立了住所,又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随后与另一女子在德国结婚。该女子与他结婚前就已经生下他们的女儿。按照与前妻达成的协议,该英国公民再婚后撤销了部分信托,指定第二个妻子生下的女儿为受益人。于是,直接影响此项指定是否有效的一个相关问题在英国法院提了出来:该非婚生女儿可否因父与母嗣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按照英国有关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该非婚生女儿出生时或父与母结婚时的父亲住所地法——德国法。依照德国法的规定,该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但德国有一条冲突规范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适用父亲本国法。根据该规定指向适用的英国法,本案的非婚生女儿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首先依英国冲突规范援引德国法,然后在适用德国冲突规范的同时,经过确认德国有接受反致的规定(即德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时是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再返回适用德国实体法),于是又依该规定接受英国冲突规范对德国法的指定,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从而承认本案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判决其父的信托指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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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沃热尔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沃热尔死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按照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的条约的规定,沃热尔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按照当时瑞士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10的应继份。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的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瑞十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这样,英国法院接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士法的指引,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该遗产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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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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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所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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