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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ixyxiaomi
发布时间:2022-07-13
[主观题]
肖某经营的个体饭店“城西野味山庄”位于A县白佛山前。郭某从事印刷品的广告宣传业务,在A县城经
营《某某商讯》宣传刊物。2009年8月初,与肖某相邻的另一个体饭店“望山阁食府”的业主张某某因饭店转让找到郭某,要求在《某某商讯》刊登饭店转让广告,双方约定刊登1期,价格150元,张某某留下饭店名称和联系电话。2009年8月23日,《某某商讯》137期刊登一条广告信息:“白佛山前野味山庄因工作变动急转,本店装修豪华,设施齐全,有固定客源,电话:131……309。”电话号码为“望山阁食府”联系电话。肖某见到《某某商讯》刊登的广告后,以“当时白佛山前名为‘野味山庄’的饭店仅肖某一家,饭店经营状况下降与《某某商讯》的饭店转让信息有关”为由,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和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根据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被告张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B.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具有主观过失的郭某
C.本案被告郭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誉权
D.本案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誉权
E.本案被告郭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称权
F.本案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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