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于2014年1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26日
B.2014年5月1日
C.2014年7月1日
D.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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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4年1月26日
B.2014年5月1日
C.2014年7月1日
D.2014年12月30日
A.25万吨级以下
B.起算靠泊等级上浮1级
C.特殊情况,15万吨级及以下上浮2级
A.码头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
B.船舶大型化发展的
C.港口基础设施改善,到港船舶大型化
D.既有码头设施适应性,降低物流成本
A.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
B.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
C.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
D.系靠泊要求
A.复兴岛沿岸靠泊宽度为45米,但其上游100米沿岸靠泊宽度为28米
B.国际时尚中心码头靠泊宽度为18米
C.国际时尚中心码头上游端至杨树浦港河口下游端靠泊宽度为26米
D.杨树浦港河口上游端至虹口港河口下游端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
A.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B.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C.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D.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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