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某宾馆邮电所内,采用全球特快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某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某在其租住的该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从李某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1.4l克,李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现毒品已全部收缴。李某触犯的罪名是:()
A.运输毒品罪
B.邮寄的毒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C.非法持有毒品罪
D.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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