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贸易合同
B、开证申请书
C、发票
D、信用证
案情
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
1.提供一份违约证书,声明“根据X公司与Y公司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第111号合同,我们在1994年2月2日装运S毫升油。按照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我们从装船日起已等待Y方付款达120天,Y方未付应付款。因此Y方已违约,应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我方支付X美元”。
2.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细目。
3.运输单据副本一份,证明货物已装运及注明装运日期。
受益人按合约发了货,并按销货条件向Y开出了120天到期付款的发票。在发货后的120天,由于未直接从Y方收到款项,受益人缮制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保兑行。
保兑行审核了违约证书、商业发票副本和运输单据副本,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受益人付了款,并以快邮向开证行寄单索款。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 600》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日才提示。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理。《UCP 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你证明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行之日的利息。”
A.发票抬头(即收货人),如果属于信用证方式,除了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如果属于托收方式,收货人一般为合同的买方
B.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凡属信用证方式的,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属于托收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结合实际装货情况进行填写
C.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
D.如信用证内规定“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行收取
A.发票的开票人应是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与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同一人
B.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C.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应迟于汇票的出票日期,亦不应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
D.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价格条款、合同号码及货物描述等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单价乘以数量必须与发票总金额相符
A. 银行承付或议付金额
B. 发票显示的货物总值
C. A、B选项中的金额较高者
D. A、B选项中的金额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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