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
A.放弃申请
B.不予处理
C.变更申请
D.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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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放弃申请
B.不予处理
C.变更申请
D.重新申请
A.说明理由,不予处理
B.说明理由,补充说明
C.补正材料,不予处理
D.补正材料,补充说明
A.行政机关只需要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B.行政机关不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C.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所有政府信息
D.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A.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B.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C.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D.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E.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F.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共同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B.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C.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D.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不予提供
A.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但不必说明理由
B.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C.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A.A.转其他行政部门处理
B.B.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C.C.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A.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B.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与相关机关联系,了解相关信息,然后告知申请人;
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 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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