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浩于2000年2月8日下午3时在柳州市某餐厅吃饭时,趁顾客王某吃饭不备之机,把王某的钱包盗走,提包内有人民币8万多元。梁浩作案后,于次日携款4万元到北京游玩,挥霍上万元。数日后,梁浩自感罪行严重,于2月14日返回柳州,15日让其兄把剩余赃款7万多元交柳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梁浩逃到湖南省祁东县其舅舅家隐藏,后被公安机关捕获,认罪态度尚好。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梁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从轻处罚。该法院经过审理于2000年11月1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浩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浩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作为梁浩的辩护律师,请代书上诉状。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