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凡报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其审查的组织形式为:A.由建设部牵头建立
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凡报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其审查的组织形式为:
A.由建设部牵头建立有关省(区、市)、部、委组成的联席会议
B.由建设部牵头建立有关部、委、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
C.由建设部办公厅牵头建立有关司、办、局组成的联席会议
D.由建设部牵头建立有关部、委、局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的审查会议
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凡报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其审查的组织形式为:
A.由建设部牵头建立有关省(区、市)、部、委组成的联席会议
B.由建设部牵头建立有关部、委、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
C.由建设部办公厅牵头建立有关司、办、局组成的联席会议
D.由建设部牵头建立有关部、委、局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的审查会议
《城乡规划法》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A) 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B) 先交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C)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D) 由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B.凡设置地区市的城市
C.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D.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
A.报批工作,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有关城市政府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为3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B.报批工作,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有关城市政府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为3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5个月
C.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件后,分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并在5周内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后送有关地方政府,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然后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并审议批复的主要内容,工作周期为5周
D.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件后,分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并在5周内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后送有关地方政府,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然后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并审议批复的主要内容,工作周期为3周
A.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B.《城乡规划法》和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C.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D.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省会城市总体规划由()
A.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B.省人民政府
C.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
D.国务院
A.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B.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C.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地价评估及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
D.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A.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B.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应预先向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电子函告总体规划审查不作的进度和计划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将其退回
D.在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建设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A.省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县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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