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二人系夫妻,均为中国公民,婚后定居A国。两人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破裂而意图离婚,但A国只准“
A.该判决按照A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我国法院应予承认
B.该判决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不能承认
C.作为一份民商事判决,该判决在我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D.如果乙也向中国法院请求承认,则我国法院应予承认
A.该判决按照A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我国法院应予承认
B.该判决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不能承认
C.作为一份民商事判决,该判决在我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D.如果乙也向中国法院请求承认,则我国法院应予承认
A.认定甲、乙婚姻的效力,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即美国法
B.判定甲、乙能否离婚以及离婚的财产分割,适用当事人定居国法,即美国法
C.判定甲、乙能否离婚以及离婚的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D.如果甲首先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那么乙应当在美国法院应诉,而不能再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介绍]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请问: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A.该分居协议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故我国应予承认
B.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按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承认与执行
C.当事人的分居协议直接在我国具有效力
D.当事人的分居协议不用申请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A.甲、乙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又与丙结婚,则甲与丙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B.丁威胁戊:“如果不嫁给我.我就将你的腿打断。”戊被迫应允并与丁结婚,则丁与戊的婚姻属于自始无效的婚姻
C.巳与庚同居多年,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后二人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则巳与庚之间的婚姻关系自二人同居并具备婚姻实质要件之日起便有效
D.辛婚前患有麻风病,后与壬结婚,但婚后麻风病仍未治愈,此时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A.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日本
C.英国
D.希腊
A.甲、乙婚姻的有效性适用西班牙法
B.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甲、乙的婚姻有效,则甲继承乙遗产时其中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C.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甲、乙的婚姻有效,则甲继承乙遗产时其中在美国的财产适用美国法,在中国的财产适用中国法
D.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甲、乙的婚姻无效,中国与美国之间又无有关国际协定,则乙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适用其本国法即美国法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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