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当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确定当事人
A.驳回起诉
B.适用与本该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C.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A.驳回起诉
B.适用与本该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C.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A.当事人举证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
C.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D.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A.我国采用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涉外合同案件/涉外侵权案件以特别地域管辖为补充,涉外离婚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受理案件
B.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我国加入的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域外送达司法文书,如果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只有在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选择邮寄送达
C.外国一方当事人可聘请中国律师/中国公民/外国自然人担当诉讼代理人。外国律师可以不以律师身份担当诉讼代理人。外国一方当事人国籍国驻在我国的领事是外国一方当事人的当然代理人,外国一方当事人不能出庭或者没有聘请代理人时,领事是当然的代理人
D.诉讼程序可以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但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除外
A.该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B. 受托方对该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 该文书必须通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D. 如果该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澳门法院仍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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