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甲国的公司,B公司是中国广州的一家公司,主要生产烟花爆竹。B公司在2008年向A公司出口了一
A.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B.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D.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A.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B.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D.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A.一个美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B.英国公司甲和乙之间订立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法国内
C.中国公司甲和俄国公司乙订立食品买卖合同
D.A国船舶和B国船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广州港,并在广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A.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B.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D.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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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国甲公司所生产的“博林”商标的电磁炉,是在A国注册的产品。1987年9月,为向中国香港和大陆推销该产品,A国甲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经销6.5万台“博林”牌电磁炉。之后,该香港公司又与广州乙公司签订销售“博林”电磁炉的合同。在销售该产品期间,乙公司对“博林”电磁炉进行了改良,并进口部分零件材料,在国内组织生产,后于1988年10月8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博林”商标,得到初步审定,并于1989年4月在《商标公告》第248期中给予公告。“博林”商标遂被广泛适用于乙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上。A国甲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后,于1989年7月19日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乙公司的345799号商标的初步审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上述申请后,以A国甲公司所指的“博林”商标未在我国大陆注册为由,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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