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应向()备
甲、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应向()备案。
A.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任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
甲、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应向()备案。
A.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任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
A.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
C.任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A.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
B.给予警告
C.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A.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B.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C.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D.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由()初审,()审批。
A.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A.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B.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C.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D.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E.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A.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B.禁止无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C.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D.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②④
B.①⑤
C.①④
D.③⑤
A.②④
B. ①⑤
C. ①④
D. ③⑤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A.全国
B.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C.全国及九大经济区
D.全国和跨省、市
A.新建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B.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C.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D.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E.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