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1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假设法院认定乙、丙公司均未足额出资(且事后未补足),且因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而导致丁公司蒙受损失600万元,出资人不实出资50万元,甲公司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为400万元,出资人乙、丙公司可供赔偿的财产合计为100万元。假设该案情满足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
要求:
(1)如果丁公司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会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2)如果丁公司仅仅起诉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D分所,该案中谁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谁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谁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请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过失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时,该怎样确定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A.150万元
B.650万元
C.550万元
D.200万元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由甲或者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也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 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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