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直接出售。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6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A.76.0万元
B.717万元
C.777万元
D.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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