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生产销售A牌、B牌卷烟,同时经营进口卷烟。200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B牌卷烟相同的卷烟,已经按规定提供牌号和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收回该加工的B牌卷烟,支付联营企业的加工费用(不含税)28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联营企业已经就该品牌卷烟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1140万元;(2)自某烟丝加工厂购进烟丝不含税买价330万元,上述烟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本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卷烟;(3)发往B烟丝加工厂烟叶一批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万元。
A.20.42
B.28.36
C.25.5
D.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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