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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gabil8847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 含水(最高):1
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请问你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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