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法。
A.《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其中,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B.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C.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单笔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D.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税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的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A.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由税务机关在扣押期限内先行变卖。
B.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C. 机动车辆、有价证券、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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